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23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樓為文具保人李藝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2330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307號、第2308號、第2309號、第231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李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李藝因被告樓為文涉嫌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於民國105年8月2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新北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見新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2330號卷第15至17頁)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居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同被告到庭,亦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佐,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周靖容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稚筑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