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贈與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 朱碧鳳 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楊長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62,8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