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逢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秋逢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96號),而附表一部分有免訴原因,乃將全案改通常程序處理,就附表一部分,已由本院合議庭為免訴判決在案。茲被告對附表二部分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附表二部分仍宜以簡易處刑,由合議庭裁定回復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