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買回不動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93號原告 張定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文明 等間請求買回不動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例如命被告給付原告一定數額之金錢,或命被告為一定之行為等)。查原告起訴狀中未依法記載訴之聲明,應予補正,並應說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本件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原告為「 郭秀英 之兒子張定瑋」,具狀人欄則由郭秀英及張定瑋2人蓋章,請確認「郭秀英」是否為本件原告?如是,應具狀更正當事人欄之原告記載,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含證物)繕本。
三、提出被告郭文明、 郭葉季媛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