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徐玉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印晨瑜 即印 黎晶 即豐 印黎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者,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