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張振坤 訴訟代理人 張琬仟 被告 廖健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556號傷害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劉素如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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