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91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旭昇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旭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旭昇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846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3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5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3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林銓正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