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佩君 被告 林聖凱 (已歿)被告宏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志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5號,經改分案號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但書所謂「聲請」,法無明文要式,自應本於當事人之訴訟行為而解釋。
二、查本件原告陳佩君於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5號(經改分案號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53號)被告林聖凱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對於被告及宏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被告林聖凱雖於本院審理中死亡,而應由本院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陳佩君業已具狀併為預備聲明,請求為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起訴狀第2頁),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適法。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