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08號原告 王兆峰 訴訟代理人 王文士
黃銀河 律師被告 劉恩仁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訴訟代理人 張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應於三日內提出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1年8月間不能工作且未領取薪資之證明(如該段期間之公司出具證明或薪資入帳存摺明細等)。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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