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戴連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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