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3號聲請人 吳崇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受理報案證明單「正本」,經本院民國111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2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