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82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8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及田
生前居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及田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13日晚間11時47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對面之停車格內,持其自備之小刀,先割毀 蕭育奇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電線,並取走該車之後照鏡,致該車後照鏡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蕭育奇。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彭及田已於111年4月23日死亡乙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死亡證明書在卷可憑。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