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隆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71號),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 宋隆勳 」,均應更正為「宋隆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之姓名為「宋隆勲」,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是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之部分均顯係誤載,依前開說明,爰就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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