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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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 錢復蓀 相對人財團法人中港溪廣播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中港溪廣播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港溪廣播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87年7月17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且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2冊、第36頁第28號),茲因業務需求,經第7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修定捐助章程計12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准為變更章程之處分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相對人於108年6月27日召開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有會議紀錄及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7月11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375990號同意函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又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依法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