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泰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泰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蘇泰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聲請書略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年7月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於①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4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9年7月29日確定。另於②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9年11月11日確定。再於③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0年7月26日確定。上揭①至③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已執行完畢10月)。又於④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0年8月19日確定。復於⑤100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223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505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4年2月13日確定。上揭④至⑤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另於⑥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3年8月12日確定,而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年10月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2月27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105年11月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0月17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