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779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告 李忠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59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001元,及其中新臺幣29,390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至2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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