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56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振欽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羈押在案(100年度易字第1305號),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振欽因涉犯竊盜之罪,經鈞院於民國
100年11月14日以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罪之虞而裁定羈押在案,本案係因被告身為人父,需扶養獨子,因而犯下本案,被告已經悔悟,為此聲請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所列舉之罪,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查,被告因涉嫌竊盜犯行,經本院於100年11月14日以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已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依本案事證資料所示,被告所涉竊盜犯嫌確係重大,並已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在案,且被告於本案之前,已有竊盜前案紀錄,竟再犯本案竊盜,已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被告羈押原因自屬存在,而有羈押必要,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其餘聲請意旨均與被告羈押原因無涉,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