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皮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犯商標法之案件,經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7742號緩起訴處分,於96年1月4日確定,97年1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皮包1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查本件扣案之仿冒皮包1個,係仿冒LV商標之商品,有路易威登馬爾悌耶產品意見書在卷可稽,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經被告供明在卷,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