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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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67號
原 告 鄭婷尹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
翁千惠 律師
被 告 黃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業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
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