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沙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被移送人   黃秉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0月27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800423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秉華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秉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9月28日4時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道與遊園南路口。
(三)行為:黃秉華無正當理由持玩具空氣槍隨意射擊路旁機車
騎士 鍾凱安 之背部,經警據報調閱現場周邊監視器影像後
,查獲上情。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鍾凱安、 吳家和 於警詢之陳述
、警員職務報告書、監視器畫面照片、臺中榮民總醫院
斷證明書。
(二)扣案附表所示之物。
三、扣案附表所示之物,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
,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
定,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表:
臺製M87全金屬CO2直壓槍壹枝(含彈匣)、BB彈(白色彈丸)壹
包、BB彈(白色彈丸)壹顆。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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