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甲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涉犯強盜、搶奪及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93號及本院94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書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中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4年3月底某日至94年5月8日,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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