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劉宥 妡即 劉美慧
陳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劉宥妡 即劉美慧前就讀東海大學時,邀同債
務人陳惠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44,91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劉宥妡即劉美慧自民國104年08月01日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52,80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陳惠玲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