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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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49號原告 張上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順才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