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小字第808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時二
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