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五五О號
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 徐寶珠 右聲請人因被告背信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五0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八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番,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聰明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