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7313號債權人泰陽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蔣效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蔣效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權人究為何。(台端之聲請狀記載債權人為泰陽大樓管理委員會,其與聲請狀末所蓋之印章泰陽大廈管理委員會不符,如書寫或用印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二、債務人蔣效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