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1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賴嘉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怡雯
仲偉俊
一、債務人曾怡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參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曾怡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仲偉俊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