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鏗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鏗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鏗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10月、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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