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隆
彭麗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99年度偵續字第812號、100年度聲沒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TIANLONG」商標勁裝騎士雨衣叁佰玖拾陸套、仿冒「TIANLONG」商標新潮流雨衣陸佰貳拾肆套及仿冒「TIANLONG」商標雨衣壹佰伍拾叁套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國隆、彭麗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續字第8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仿冒「TIANLONG」商標勁裝騎士雨衣396套、「TIANLONG」商標新潮流雨衣624套及「TIANLONG」商標雨衣153套,係被告吳國隆等於民國97年1月間自越南進口,尚未出清之庫存,被告吳國隆等雖無主觀之犯意,惟上揭扣案物品仍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商標法將條次變更為第98條並為修正,惟尚未施行)。
三、經查,被告吳國隆、彭麗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經駁回再議處分確定,此有該署99年度偵續字第812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0年度上聲議字第262號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被告所有之仿冒「TIANLONG」商標勁裝騎士雨衣396套、仿冒「TIANLONG」商標新潮流雨衣624套及仿冒「TIANLONG」商標雨衣153套,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品,此有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參(見99年度偵字第13473號卷偵查卷第49頁至52頁),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足稽,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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