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8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蔡紫雯 被告 豐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間為夫妻關係,其為被告蔡紫雯之債權人,因被告蔡紫雯已無財產可供聲請強制執行,而被告間並未辦理夫妻財產契約登記,爰依法請求宣告就被告間之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街○○○號17樓之2,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對被告所提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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