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465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張清文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被繼承人張清文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被繼承人張清文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3、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請向宜蘭地方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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