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8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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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807號債權人 李秀子 債權人 莊意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丞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經債權人李秀子、莊意屏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