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38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李順凱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100年9月15日所為之處分( 彰監 四字第裁64-ZBR019886號、彰監四字第裁64-ZGP023710號、彰監四字第裁64-ZBP061275號、彰監四字第裁64-ZAQ147615號、彰監四字第裁64-ZBP061173號、彰監四字第裁64-ZBP061178號、彰監四字第裁64-ZAQ147343號、彰監四字第裁64-ZCR036181號、彰監四字第裁64-ZGP023686號、彰監四字第裁64-ZBR019863號、彰監四字第裁64-ZGP023687號、彰監四字第裁64-ZBR019861號、彰監四字第裁64-ZAQ147325號、彰監四字第裁64-ZIQ037913號、彰監四字第裁64-ZIQ037911號、彰監四字第裁64-ZIQ037830號、彰監四字第裁64-ZIP010612號、彰監四字第裁64-ZIQ03782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李順凱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18所示之時間,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行經各該附表所示收費站之電子收費車道時,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員警逕行掣單舉發,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長期在大陸地區工作,未居住家中,未能知悉需繳費,而本件ETC繳費通知單均寄存在郵局,異議人之家人亦未收到,致異議人原僅需繳納90元,現須繳交3,000元,異議人業已繳清ETC費用,並非無賴故意違規,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區○道○○○路局(下稱高速公路局)為辦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下稱追繳作業注意事項)。而車輛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之自動收費系統應將該用路人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通行時間、地點、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營運單位應依本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用路人應依「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完成補繳,逾補繳期限截止日未繳納者,依法舉發;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點、第13點及第17點分別訂有明文。故依據上開規定,關於汽車行駛於應繳納通行費之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未依規定繳納時,應由營運單位即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電收公司)依高速公路局所查明之車籍資料寄發補繳通行費通知單通知用路人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再移送警察單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依法舉發之。
四、又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該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為「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案件。二、道路交通刑事案件」。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是駕駛人因交通違規事件,經行政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單位作成之文書,其性質係屬於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政文書,尚未達法院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聲明異議案件」之交通案件之程度,自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所指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從而,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作成之「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其送達之程序,自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之規定,即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文書送達之規定。另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亦即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應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生送達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五、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18所示之時間,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行經各該附表所示收費站之電子收費車道時,因該車上所裝設之E通機電子收費晶片卡餘額不足,致均扣款失敗,旋經承攬該電子收費業務之遠通電收公司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通知異議人於指定繳款期限前補繳各筆欠費,惟異議人均未依限補繳,而各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且有原處分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補繳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各18份在卷可稽,是異議人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行經附表所示各該收費站之電子收費車道時,均未依規定繳費,且事後亦未於期限內補費之違規事實,自堪認定。
(二)異議人之戶籍地自69年10月9日起即設籍在彰化縣○○鄉○○路○段○○○號,迄今並未變動,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為憑。又異議人於97年3月31日因車輛車牌異動,向遠通電收公司申請異動車牌號碼為0000-00號,其申請異動時檢具之汽車駕駛執照影本及汽車行車執照影本,亦載明住址為彰化縣○○鄉○○路○段○○○號,有電子收費服務異動申請書1紙附卷可稽。另車牌號碼為0000-00之系爭自小客車,其申請登記住址同為彰化縣○○鄉○○路○段○○○號,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1紙在卷足查。而本件如附表所示之18次補繳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均係由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交由郵政機關寄送至異議人之「彰化縣○○鄉○○路○段○○○號」住所,郵務人員因皆未獲會晤受送達人或同居人,遂分別將該補繳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寄存於應受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田尾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異議人上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乙情,有補繳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各18份在卷可按,遠通電收公司依異議人上開住址郵寄送達補繳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18份,核諸上開寄存送達程序,於法均無不合。衡以郵政機關係經常對外處理大量郵務之送達機關,有一定監督機制,所為送達郵件業務程序應係客觀而難以作假,且郵政機關與異議人當無嫌隙,亦不至憑空捏造上開送達經過,是縱異議人事後因故未自行向郵政機關領取上開文書而無法得知應繳款日期,致遭受前開裁決,亦不影響上開文書寄存送達之合法性。從而,本件補繳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18份既均已對異議人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且不因異議人是否另有其他居住處所而生影響,則異議人均未於規定繳款期限內補繳通行費,自俱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所稱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殆無疑義,異議人上開所辯,尚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異議人既有如附表所示各該「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情事,且異議人對該違規行為亦均無可免責之事由,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裁處異議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罰鍰,於法均無不合。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皆無理由,應俱予駁回。
七、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惠嬌附表┌──┬──────┬─────┬─────┬─────┬───────┐│編號│裁決日期及案│違規時間│違規地點│罰鍰│本案案號│││號│││(新臺幣)││├──┼──────┼─────┼─────┼─────┼───────┤│1│100年9月15日│100年5月│後龍收費站│3,000元│100年度交聲字│││彰監四字第裁│26日凌晨1│南向(第10││第1384號│││64-ZBR019886│時01分許│車道)│││││號│││││├──┼──────┼─────┼─────┼─────┼───────┤│2│100年9月15日│100年5月│大甲收費站│3,000元│100年度交聲字│││彰監四字第裁│26日凌晨1│南向(第10││第1386號│││64-ZGP023710│時21分許│車道)│││││號│││││├──┼──────┼─────┼─────┼─────┼───────┤│3│100年9月15日│100年5月│ 楊梅 收費站│3,000元│100年度交聲字│││彰監四字第裁│26日凌晨0│南向(第8││第1387號│││64-ZBP061275│時33分許│車道)│││││號│││││├──┼──────┼─────┼─────┼─────┼───────┤│4│100年9月15日│100年5月│泰山收費站│3,000元│100年度交聲字│││彰監四字第裁│26日凌晨0│南向(第11││第1388號│││64-ZAQ147615│時11分許│車道)│││││號│││││├──┼──────┼─────┼─────┼─────┼───────┤│5│100年9月15日│100年5月│楊梅收費站│3,000元│100年度交聲字│││彰監四字第裁│19日上午11│南向(第8││第1389號│││64-ZBP061173│時35分許│車道)│││││號│││││├──┼──────┼─────┼─────┼─────┼───────┤│6│100年9月15日│100年5月│楊梅收費站│3,000元│100年度交聲字│││彰監四字第裁│19日下午5│北向(第7││第1390號│││64-ZBP061178│時45分許│車道)│││││號│││││├──┼──────┼─────┼─────┼─────┼───────┤│7│100年9月15日│100年5月│泰山收費站│3,000元│100年度交聲字│││彰監四字第裁│19日下午6│北向(第10││第1391號│││64-ZAQ147343│時18分許│車道)│││││號│││││├──┼──────┼─────┼─────┼─────┼───────┤│8│100年9月15日│100年5月│ 員林 收費站│3,000元│100年度交聲字│││彰監四字第裁│19日下午1│南向(第8││第1392號│││64-ZCR036181│時10分許│車道)│││││號│││││├──┼──────┼─────┼─────┼─────┼───────┤│9│100年9月15日│100年5月│大甲收費站│3,000元│100年度交聲字│││彰監四字第裁│19日中午12│南向(第10││第1393號│││64-ZGP023686│時27分許│車道)│││││號│││││├──┼──────┼─────┼─────┼─────┼───────┤│10│100年9月15日│100年5月│後龍收費站│3,000元│100年度交聲字│││彰監四字第裁│19日下午4│北向(第9││第1394號│││64-ZBR019863│時44分許│車道)│││││號│││││├──┼──────┼─────┼─────┼─────┼───────┤│11│100年9月15日│100年5月│大甲收費站│3,000元│100年度交聲字│││彰監四字第裁│19日下午4│北向(第9││第1395號│││64-ZGP023687│時24分許│車道)│││││號│││││├──┼──────┼─────┼─────┼─────┼───────┤│12│100年9月15日│100年5月│後龍收費站│3,000元│100年度交聲字│││彰監四字第裁│19日中午12│南向(第10││第1396號│││64-ZBR019861│時07分許│車道)│││││號│││││├──┼──────┼─────┼─────┼─────┼───────┤│13│100年9月15日│100年5月│泰山收費站│3,000元│100年度交聲字│││彰監四字第裁│19日上午11│南向(第11││第1397號│││64-ZAQ147325│時11分許│車道)│││││號│││││├──┼──────┼─────┼─────┼─────┼───────┤│14│100年9月15日│100年3月│頭城收費站│3,000元│100年度交聲字│││彰監四字第裁│18日中午12│北向(第2││第1398號│││64-ZIQ037913│時38分許│車道)│││││號│││││├──┼──────┼─────┼─────┼─────┼───────┤│15│100年9月15日│100年3月│頭城收費站│3,000元│100年度交聲字│││彰監四字第裁│17日晚上7│南向(第12││第1399號│││64-ZIQ037911│時17分許│車道)│││││號│││││├──┼──────┼─────┼─────┼─────┼───────┤│16│100年9月15日│100年3月│頭城收費站│3,000元│100年度交聲字│││彰監四字第裁│5日下午6│北向(第6││第1400號│││64-ZIQ037830│時31分許│車道)│││││號│││││├──┼──────┼─────┼─────┼─────┼───────┤│17│100年9月15日│100年3月│七堵收費站│3,000元│100年度交聲字│││彰監四字第裁│5日下午1│北向(第7││第1401號│││64-ZIP010612│時46分許│車道)│││││號│││││├──┼──────┼─────┼─────┼─────┼───────┤│18│100年9月15日│100年3月│頭城收費站│3,000元│100年度交聲字│││彰監四字第裁│5日下午4│南向(第8││第1402號│││64-ZIQ037828│時24分許│車道)│││││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