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9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18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99年10月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97年7月18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6日以法矯字第0999041962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7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7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313號函及所附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