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再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三二號
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再審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第六一三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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