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84號原告 李嘉立
李國立 李璟綾 被告 李強立
徐美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強立、徐美容被訴偽造文書乙案(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6號),業經刑事判決認定無罪在案,依照前揭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思帆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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