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再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6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背信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069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所為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81號、第350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191號、97年度偵字第20192號,追加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10961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98年度偵字第174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俊宏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069號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刑事聲請再審狀及證據外外,並未附具本案原判決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林惠霞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