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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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5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汪佳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9,478元,及其中77,578元自民國(下同)10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1月4日起,延滯第1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延滯第2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00元、延滯第3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500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3期以上情形時,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4,536元,及自104年10月19日起至
104年11月19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貸款年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部分,每年另按貸款年息20%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