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六○號上訴人 劉金生 即及時達企業社前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㈠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不合程式,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上訴。
二、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且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定。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昆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佳樺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