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儀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俊儀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鄭富城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9年5月中旬至99│99年9月間至100年│99年9月間至100年│││年5月21日│12月間│12月間│├──────┼────────┼────────┼────────┤│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2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919號│偵字第7785、1225│偵字第7785、1225││││1、17958、32135│1、17958、32135││││號│號│├─┬────┼────────┼────────┼────────┤││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事││95號│1473號│147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4.25│105.03.10│105.03.10│├─┼────┼────────┼────────┼────────┤││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判││95號│1473號│1473號││決├────┼────────┼────────┼────────┤││判決確定│103.05.19│105.03.10│105.03.1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高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473號判決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9年9月間至100年│││││12月間│││├──────┼────────┼────────┼────────┤│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0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7785、│││││12251、17958、│││││32135號│││├─┬────┼────────┼────────┼────────┤││法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事││147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3.10│││├─┼────┼────────┼────────┼────────┤││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判││1473號││││決├────┼────────┼────────┼────────┤││判決確定│105.03.1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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