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471號債權人曉明園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汝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提出催繳管理費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