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慧玲 代理人 鄭玉鈴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名下存款有台北富邦銀行新臺幣(下同)1000元、安泰銀行270元、日盛銀行100元、中華商業銀行100元、華僑銀行193元、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147元、慶豐銀行500元、聯邦銀行169元、萬通銀行100元、合作金庫717元、第一銀行100元、台北北安郵局57元,合計3453元;新光人壽保單1張,解約金價值約10萬3763元,此外無其他有價值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摺明細、本院106年10月25日調查筆錄、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東分行函等在卷足憑。其中存款部分經債務人提出現款清償,另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經該公司解款到院,上開清算財團之財產合計10萬7216元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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