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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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709號聲請人印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MASRUROH露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1,000元,到期日民國109年9月1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
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上記載之發票日為「2020年2020月8日」,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即明,該本票發票日難以辨識,揆諸上開說明,應屬無效,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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