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浚豪 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世富
陳麗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80,113元(即886841+69327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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