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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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132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①新台幣參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②新台幣叁萬零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