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92MD0000000831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四四號
聲請人全美羽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劉美玉 右聲請人因與台灣銀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前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四五號確定裁定聲請補充裁定,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號裁定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本院上開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號裁定,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李彥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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