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