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22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 黃昆花 債務人 宋宜隆 債務人 宋鴻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為擔保債務人宋宜隆、宋鴻鑫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宋
宜隆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8年3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債務人宋宜隆、宋鴻鑫共同簽發發票日為108年3月18日,
票面金額400,000元,到期日為109年5月22日,受款人為聲請人之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8年9月30日移轉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宋宜隆、宋鴻鑫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債務人宋宜隆、宋鴻鑫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相對人則具狀陳稱:本件抵押權設定,未經相對人同意,不應拍賣等語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記謄本記載,附表所示不動產早於108年3月21日即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聲請人,而相對人係於設定後之108年9月30日始受讓取得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則本件抵押權之設定自無從取得相對人之同意,又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擔保範圍既包括債務人宋宜隆、宋鴻鑫對聲請人之票款債務,而聲請人又已提出債務人宋宜隆、宋鴻鑫共同簽發之本票,就形式以觀,此本票債務當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聲請人以此本票債務屆期未獲清償為由,並本於民法867條關於抵押權追及效力之規定,以抵押物讓與後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於法即無不合,相對人前揭抗辯,顯係誤解。是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以及相對人最新現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222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099-88│274.00│10分之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22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5│臺南市南區新│臺南市南│5層樓房│61│61│平│鋼筋│8.│平│全部│││83│建路21巷1○○○區○○段│鋼筋混凝│.4│.4│方│混凝│23│方││││7│4號│3099-88│土造│3│3│公│土造││公││││││地號││││尺│││尺││├──┴─┴──────┴────┴────┴─┴─┴─┴──┴─┴─┴──┤│共有部分:鹽埕段15827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