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17號再審原告 呂孟玲 再審被告 呂常吉
呂俊儀 呂隆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1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謝長志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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