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國榮受刑人邱偉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國榮因受刑人邱偉豪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該案件復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65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具保人身分證件影本各1份在卷為憑。嗣受刑人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惟受刑人經傳喚、拘提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有該署送達證書2份、檢察官拘票及員警報告書各1份存卷可參,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堪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沒入。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更多裁判書